通告栏:

学校文件

网络办公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文件 > 正文

中国计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柯俊辉 发布时间:2021-03-11 访问次数:

 

 

                                         中量大办〔20209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大学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中国计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学校办公室

202042

 

 

 

 

 

 

 

中国计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学校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建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对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

(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推进消防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消防控制中心的管理;

(九)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和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初期火灾事故;

(六)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要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外,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的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宾馆(招待所)、校医院,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网络中心、广播台;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者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监控中心;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车库、半地下室、人防工程;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通道等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卫处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保护好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以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参加。

施工过程中涉及消防设施、器材等事宜,应征得学校保卫处同意。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违规用电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学生宿舍的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各单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学校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和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二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负责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情况;

(四)火灾隐患及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及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实验室、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实验室、教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并责成相关部门马上整改消除。

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及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负责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火灾现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在新生教育中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以上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以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消防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部门),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取消其当年各类评优资格和有关责任人晋职晋级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学校二级单位,是指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校直属单位。

(二)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学校的学生宿舍、教学楼、图书馆、食堂、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宾馆(招待所)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量院〔201069号)同时废止。

 

中国计量大学办公室                     202043日印发

版权所有 undefinedcopy;  2012 中国计量大学 保留所有版权 技术支持:创高软件  管理登录 总访问量:7919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