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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学院2012年纪检监察 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2 访问次数:
 量院党〔2011〕28号


    《中共中国计量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国计量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任明确,常抓不懈。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校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工作同等看待、同步落实。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每年召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四)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和校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二级学院、机关各部处、校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领导并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加强反腐倡廉、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七)每年将学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第七条  学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按照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处、校直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各部处、校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班子每年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的专题学习,并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党纪党风党性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推进廉政风险排查及防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对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四)加强作风建设,对本单位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认真抓好落实;     (六)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底要进行自查和分析,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提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学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处、校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一般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应当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放任、包庇、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违反制度法规,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处、校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中国计量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量院党〔2003〕13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办法  通知 


 

中共中国计量学院委员会

2011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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