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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干部员工廉洁从业若干准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5-29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干部、员工的廉洁从业行为,增强干部、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和学校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干部、员工是指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公司全体在岗在职人员。

第三条  干部、员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要树立立党为公、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思想;要遵守廉以立身、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规范。


第二章   廉洁从业若干行为准则

第四条  干部、工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便利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等财物。

(二)不准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接受任何经济实体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它各种福利,或到这些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公款购买和发放礼金、礼券、购物卡、电子红包和节礼等。

(五)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六)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五条 公司各级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公司骨干选拔用工作制度办事,严禁借选拔任用之机谋取私利。

(七)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司骨干聘任。

(八)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九)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选举中搞拉票、承诺、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十)不准在骨干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六条  干部、工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制度规范,严禁违规操作,从中谋取私利。

(十一)不准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人事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

(十二)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岗位、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

第七条  干部、工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不准挪用公款、公款私存、逾期不还暂借款,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四)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学校的收入。

(十五)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十六)不准参与、组织或传播非法集资活动。

(十七)不准违规发放或领取津贴补贴,组织、参与本单位各类工作或承担岗位职责范围之内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额外领取津贴补贴。

第八条  干部、工要严格执行商铺楼宇招商(租)、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工程修缮等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十八)不准未经充分市场调研编制物资、服务、工程等预算和编制招标、招商文件。

(十九)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商铺楼宇招商(租)、物资采购、服务采购、修缮工程等经济活动。

(二十)不准违反资产经营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物资采购、服务采购、修缮工程等方面规避询价、招投标等必经程序或在采购、验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十一)不准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修缮承发包等事项。

(二十二)不准私下会晤客商泄露工作和经济秘密。

第九条  干部、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十三)不准在职干部、员工本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十四)不准私自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决定对外出借设备、物资,或入股、转让、合作等。

(二十五)领导干部除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兼职外,不准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兼职必须做到不取酬。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权在人员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项目评审、表彰奖励、入学、出国、经商办企业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二十七)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等的费用。

(二十八)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纵容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承接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修缮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及服务性项目。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36条办法”、坚决纠治“四风”,严禁违反六项禁令。

(二十九)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工作日利用午餐时间饮酒。

(三十)不准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

(三十一)不准擅自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准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三十二)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和使用个人电脑和报销上网费用。

(三十三)不准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有态度恶劣粗暴、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或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

(三十四)不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五)不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干部、工要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严禁任何有损学校和个人形象的低俗行为。

(三十六)不准参与或支持迷信活动。

(三十七)不准吸食、注射毒品,不准组织、参与赌博,不准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

(三十八)不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准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三十九)不准实施造谣诽谤、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十)不准从事其他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

(四十一)凡属公司发展规划、机构建设、干部任免、人事调整、设备配备、经费预算和大额经费开支、收入分配、修缮工程、采购物资和服务项目立项、决策、实施等重大事宜,必须遵循“三重一大”原则,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擅自作出决定。

(四十二)公司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准未经民主程序擅自颁布实施。

(四十三)公司各级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在自身廉洁自律的前提下,抓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廉洁从政从业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违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坚决落实“四责协同”,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汇聚起推动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四十四)公司党总支、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公司办公室在党总支纪检委员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对本规定的宣贯、检查、执纪、监督、问责。

(四十五)领导干部要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四十六)干部、员工应签订《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干部员工廉洁从业承诺书》,并将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干部、员工年终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的重要依据,形成资产经营公司廉洁自律的正能量。

(四十七)干部、员工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廉洁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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