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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出租房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8-06-20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房产经营管理,规范房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及省财政厅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房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学校,经学校决定并报上级批准,委托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的可供单位或个人从事商业、服务业等营利性经营业务活动及为经营业务活动服务而使用的房产。

第三条房产出租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确保程序规范,操作可行,并有利于出租房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根据学校有关精神,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在中国计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接受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指导监督。

第六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出租房产的资金结算,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委托协议进行房产出租的会计核算和监管。

第七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委托权限内出租房产的经营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房产出租动态管理体系,并对出租房产经营收益进行管理。

第八条资产经营公司下属负责房产出租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出租房产日常维修维护和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负责对外租赁、自主或合作经营,与承租经营人签订租赁合同、合作协议,收取租金等相关费用事宜,并将房产的出租收入按责任约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三章经营模式和审批管理

第九条子公司通过调研和集体讨论,制定出租房产的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含拟出租房产状况、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底价、出租时间表、出租程序、信息公告模板、合同模板等要素)或委托第三方公开招标方案,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子公司按批准后方案实施。

第十条子公司可对出租房产采用以下三种模式进行经营管理:

(一)对外租赁:通过公开出租等规范程序将房产出租给承租经营人;

(二)自主经营:子公司使用房产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业务;

(三)合作经营:子公司将房产与其他企业合作从事营利性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子公司出租房产对外租赁原则:

(一)出租方式分为公开出租、协议出租和其他,原则上实行公开出租;公开出租指公开招标或通过报纸、网络、现场张贴告示等多途径向社会公开待出租房屋信息并按规范流程以不低于评估价的方式出租经营性房屋。协议出租指因待出租房屋市场属性、公开出租无果等制约因素,通过规范流程与意向承租方谈判协商以不低于评估价方式出租经营性房屋。

(二)出租底价原则上委托浙江省财政厅认可的资产评估定点单位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或高于评估价格作为出租底价。扶持学生创新创业、公益服务项目等特殊情况出租房产的租赁价格,子公司须上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报董事会审批。

(三)房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限(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上限日期。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五年的,应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审批。

(四)经省财政厅审批或认可的情形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

第十二条子公司利用房产进行自主经营时,应对经营活动的效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形成详细的自主经营可行性方案,由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事宜报资产经营公司上级领导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子公司将房产与其他企业开展合作经营时,所选择的合作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合作各方对合作经营活动的效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形成详细的合作经营可行性方案,由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事宜报资产经营公司上级领导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资产经营公司对房屋出租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报批,不得对外出租。对外出租房产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向学校实资处申请填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出租申报审批表》,子公司负责填写《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房产出租审批表》。

同一年度对同一座房产进行整体或分割出租的,应整体申报,统一或分批实施出租。

房产出租的实施及完成情况向资产公司董事会报告确认,并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子公司设立出租小组,组长由子公司负责人担任,组员为3 -5人,按照出租实施方案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应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与房产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产出租合同内容由双方主体约定,一般应按照经董事会审定的《房产租赁合同》统一范本签订。该文本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房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房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一般条款如做调整修改需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批准,主要条款如作调整须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承租人合同期内提出部分条款变更,需书面申请,由子公司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主要条款变更须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十八条资产经营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合同备案制。房产出租结束后三个月内,子公司需将出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合同(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安全责任书、装修管理责任书一同上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子公司对出租房产进行日常管理,按合同条款加强巡检,第一时间处理承租方不充分履行合同条款的问题。发生租金未及时缴纳、安全隐患、违规经营等重大问题,须及时上报资产经营公司,并在其指导下立即处理。

第二十条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缴租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所有房产租金收入一律全额上缴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国家大学科技园按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全额上缴子公司账户,子公司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时,子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并收回房产,重新进行出租。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出现如下情况,不再符合租赁合同要求的应及时终止合同,收回房产,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相关责任。

(一)将租赁房屋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将租赁房屋使用权进行抵押及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的;

(三)在租赁房屋内使用、存放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的;

(四)未经子公司书面同意,占用子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及停车位的;

(五)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未经子公司书面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以及在公共部位设置标识的;

(七)故意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八)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等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资产公司采购与招标监督中心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资产公司监事会对房产出租程序、房产租金收缴等重大问题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严禁私自出租学校的房产和土地;由于承租人经营困难等原因提出减免或缓交租金,需进行严格审批,规范流程,严禁私自同意承租方减免、缓交或不交租金;严禁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严禁坐支房产租赁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承租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严禁接受承租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资产经营公司有管好用好出租房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定期检查和考核子公司房产出租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对于出租房产负有具体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出租房产使用和租金收缴等情况,落实消防、治安、廉政等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十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房产出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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