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向所投资的控(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下属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委派工作程序和董事监事的履职行为,保证委派的董事监事在企业监管中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派外部董事监事,是指由资产经营公司选任、聘用的在下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担任外部董事、监事的人员。外部董事监事在任期内,不得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向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委派外部董事监事工作。
第二章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任免
第四条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的应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资产经营公司权益并对学校负责;
(三)较好地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能够富有成效地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使董事会、监事会能够做出科学、果断的决策;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产经营公司不予委派。
(一)直系血亲、姻亲中有人在该下属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重要职务者;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担任董事监事者。
第七条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人选由资产经营公司从公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学院的职工和教师中遴选,提出候选名单,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向下属企业派出,并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重新委派可连任,但在同一下属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遇有因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职责且经教育拒不改正等情况,资产经营公司可随时予以解职。
第十条 受委派的外部董事监事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征求下属企业意见,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权限
第十一条 委派外部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资产经营公司参加下属企业董事会,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会议上代表资产经营公司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权;
(三)为了查询或调查董事会的专项工作,委派外部董事有权代表资产经营公司调阅下属企业档案、文件或约见下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四)根据下属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或受董事会委托履行下属企业董事职责。
第十二条 委派外部监事与下属企业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不得参与、不得干预下属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委派外部监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资产经营公司参加下属企业监事会,出席监事会会议,在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
(二)列席下属企业董事会会议;
(三)对下属企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四)监督检查下属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验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四条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下属企业《公司章程》、本办法和企业其他规章制度,在权限范围内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资产经营公司和派驻企业权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下属企业财产;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下属企业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将亲属或朋友安排在下属企业重要岗位或领导岗位上,不得在下属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谋取私利;
(五)不得接受下属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下属企业报销与履职无关的任何费用;
(六)不得接受下属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下属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七)不得泄漏下属企业商业秘密,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或在任期内被解除职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在参加下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前,应就会议议题征求资产经营公司意见,涉及重大事项须由资产经营公司征求公司董事会或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意见。
第十六条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在下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须正确表达资产经营公司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资产经营公司的利益,同时兼顾下属企业的利益。
第十七条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在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须将会议情况及发表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连同会议通过的决议等文件一并送资产经营公司存档。
第五章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工作条件与奖惩
第十八条 下属企业应积极支持委派外部董事监事全面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履职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与其他董事监事相同标准报销其履职出差费用。
第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会同下属企业对委派外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与其本职工作业绩考核相结合。对于胜任工作、认真履职的委派外部董事监事,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津贴(经批准担任委派外部董事监事的领导干部除外),津贴标准由资产经营公司确定。
第二十条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一年内连续二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规范,视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资产经营公司有权解除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委派外部董事监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委派外部董事监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没有依法履职或违反本办法致使资产经营公司或下属企业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