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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实施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8-05-07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办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规范校办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效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促进校办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校办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各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各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理、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本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本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本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货币资金、预算、固定资产、对外投(融)资、贷款、担保、采购与付款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一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设置会计机构、任免会计主管须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调整会计人员,应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八条  对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只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下属企业,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明确会计主管的职责。                                                                           

第九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开展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主管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与其岗位相匹配的专业能力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本企业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一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各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主管;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节  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严格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必须按用款人提出申请,审批人批准,会计人员审核、复核,出纳人员办理支付的规定程序来进行。

第十七条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大额资金流动(包括支付、转移、调动等,下同),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如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超预算付款等)的集体讨论决策和集体授权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要严格借出款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债权债务的日常清理制度、定期分析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和印鉴章的内部控制,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财务负责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随意存放和带出办公室;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建立银行对账单双签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监督。指定会计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各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各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专项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三条  取得的货币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节  预算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环节的控制,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校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本企业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全面、合理编制全年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企业各类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专项维修、改造、资产购置等专项经费的预算建议方案。各校办企业董事会审议本单位年度综合预算草案。审议通过后,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校办企业应认真组织实施单位预算,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各校办企业按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预算,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经营预算一般不作调整,若发生诸如国家宏观政策及有关产业政策变化、企业内部业务重大调整等事项而影响经营预算执行的,由预算执行单位提出调整报告,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清查、处置等环节的控制。确保授权批准、会计记录与实物保管之间相互分离和制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确定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明确固定资产保管、维护、使用职责,防止丢失、短缺和毁损。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应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保管、维护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会计记录。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实物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具体使用保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核对工作。对清查核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参考学校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对外投(融)资、贷款、担保

第三十二条  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决策、审批、执行等业务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各校办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尤其是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严格、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和充分论证。建立对外投资决策的集体审议、个人签名责任制度,防止出现对外投资决策重大失误与职责不清现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  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学校唯一的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只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投资,除此之外不再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进行经营性投资。中国计量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进行对外投资,必须经中国计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贷款、担保的控制和管理。凡以公司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下属企业,包括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必须先提出书面报告,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后,提交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和审议。 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企业一律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六节  采购与付款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国计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和《资产公司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实施采购行为,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八条  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并经授权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付款手续,及时登记有关账簿。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监督、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要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由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条  内部会计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一级财务机构,应在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协同下属企业加强校办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贯彻实施,规范企业各种财务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机构和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提交学校纪检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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